审理经过
原告张**、顾*诉被告张*乙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张**、顾*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3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顾*于2014年4月8日以村民调委已调解处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确属自愿,并不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张**、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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