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顾**与陈**、陈**、陈**、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顾**与被告陈**、陈**、陈**、陈**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顾**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顾**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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