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顾**与被告陈**、陈**、陈**、陈**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顾**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顾**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顾**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陈**、朱**与陈**、陈**、陈**、陈**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谢**、谢**、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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