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杨*甲、杨*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3月27日以“被告承认赡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免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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