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人民币700元;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任审判,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被告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系父女。2000年7月19日由原上海**民法院调解,被告与被告之母邱**离婚,被告随母亲共同生活。目前原告每月养老金及补助费为人民币7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目前的养老金未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应尽的义务。故被告理应酌情给付赡养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唐*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唐*赡养费人民币3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唐*负担(已履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