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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无锡市**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黄**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锡行诉终字第008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向本院申请再审称:陈**原房屋所在地被非法征收。陈**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2014年8月21日,陈**以黄**办事处为被告向无锡**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6年,黄**办事处对陈**房屋进行拆迁。陈**认为拆迁行为涉及违法用地,陈**的拆迁协议系受胁迫签订,陈**的房屋所在土地是国有土地,安置房却是无证房屋,等等。黄**办事处的拆迁行为违法。故请求:判令其与黄**办事处所签订的协议无效;确认黄**办事处违法违规征地拆迁和无证拆迁;要求按**务院《国有土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赔偿其所有利益损失。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陈**于2006年6月14日就无锡市黄巷街道民丰村苏巷215号、苏巷147-2号房屋分别与无锡市**责任公司签订《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两份协议由黄**办事处予以鉴证。2006年7月8日陈**分别就苏巷215号、苏巷147-2号房屋的拆迁安置与无锡市北**安置办公室签署两份安置协议书,陈**总计得到了总建筑面积492.49平方米左右的五套住宅安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综上,陈**的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陈**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后,就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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