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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纪*繁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宿中行诉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1月27日,纪*繁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去信要求撤销《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故请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规定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系宿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纪青繁向江苏省人民政府去信要求撤销该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并据此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纪青繁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纪*繁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规定违反上位法规定,造成侵害纪*繁财产权益的事实,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于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纪*繁起诉请求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撤销《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28条规定的决定。因上级人民政府审查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纪*繁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对纪*繁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纪*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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