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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庆国行政登记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许*因诉被申请人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法院)(2009)扬邗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江苏省**民法院(以下简称扬**院)(2009)扬行终字第0028号行政裁定向最**法院申请再审。最**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3)行监字第39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邗**法院一审认定:许*原是扬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犯贪污、贿赂罪于2002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其亲笔书写两份材料,表示将其在扬州**地产公司购买的栖月苑22幢103室房屋作为退赔,转让给扬州纺**理公司。邗**法院认为,许*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侦查期间已将栖月苑22幢103室房屋作退赔处理,其已丧失了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其要求撤销栖月苑22幢103室的房屋所有权证无原告主体资格。故裁定驳回许*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不服提出上诉。扬**院认为,许*在2002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贿赂罪被刑事拘留时,自愿将涉案房屋上交扬**纪委作为退赔处理,将房屋转让给扬州纺**有限公司。这里的转让并非民事法律关系上的产权转让,而是上诉人在纪律检查中主动将涉案房屋退赔给扬州纺**有限公司。由此产生的扬州**理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竞拍人华*国名下的房屋登记行为,不是通常情况下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房屋买卖双方的申请而办理的房屋转让登记行为,而是为使违法违纪当事人财产实现退赔而实施的特殊的房屋行政登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驳回许*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另查明,许*不服邗**法院(2009)扬邗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扬**院(2009)扬行终字第0028号行政裁定,先后向扬**院和江苏**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扬**院和江苏**民法院先后于2010年6月17日、2012年4月1日分别作出(2009)扬行监字第0032号行政裁定书、(2011)苏行监字第46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许*的再审申请。原扬州**理局,现更名为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09)扬邗行初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江苏省**民法院(2009)扬行终字第0028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09)扬行监字第0032号行政裁定、本院(2011)苏行监字第46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

三、本案发回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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