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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梅*因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邗江区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扬行诉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及本院(2014)苏行诉终字第00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梅*申请再审称,邗江区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邗**迁办)拆迁违法,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裁定,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丁*良系梅*、梅*之父。2003年6月14日,邗江区拆迁办与丁*良、梅*签订《扬州市市区征用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位于邗江区邗上街道贾桥村贾三组梅*名下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96平方米)进行拆迁,计算家庭人口三人,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安置房面积176平方米,产权调换后应返还被拆迁人差价人民币188380.28元。同日,丁*良代表梅*与邗江区拆迁办签订《扬州市市区征用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位于同组梅*名下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8.76平方米)进行拆迁,计算家庭人口三人,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安置房面积176平方米,产权调换后应返还被拆迁人差价人民币168920.11元。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前述房屋均被拆除,被拆迁一方已领取补偿安置费用并取得安置房屋。丁*良因认为拆迁评估选择不当、拆迁房屋估价偏低、安置面积不足、补偿没有到位等问题,长期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申诉、信访。2010年12月21日,丁*良、梅*、梅*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丁*良、梅*、梅*的诉讼请求。丁*良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13日,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1)扬民终字第0564号判决,驳回丁*良等三人的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21日,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邗江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邗江区政府按照文件精神,给付不足的拆迁补偿金总计人民币46780.7元;本案诉讼费由邗江区政府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本案中,梅*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梅*的诉讼请求。江苏省**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梅*现再就补偿安置问题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裁定对梅*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梅*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梅*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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