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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华因诉被上诉人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陵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泰中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华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海陵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李*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4月28日,上诉人金华申请本院组织调解,本院依法扣除了案件审理期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以u0026ldquo;本人已与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协商处理结束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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