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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桑**因诉如皋市姚园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桑**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桑**就争议事项上访上诉,行政机关欺骗桑**说同意恢复原状,要求撤诉,桑**被骗撤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013年11月6日,桑**以如皋市姚园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江苏**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08年6月27日,因其房屋被徐*祖父徐**放火不慎烧毁,经江苏省**民法院调解,由徐*对其房屋予以回复原状。但如皋市姚园镇人民政府用挖土机强行砸毁其已恢复的房屋,并造成其生活资料款损失9000元。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如皋市姚园镇人民政府同意每年对其按每亩建筑面积145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偿,但至今未履行义务。故请求:确认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无理用挖掘机砸毁其住房、导致其生活资料款损失9000元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如皋市桃园镇人民政府对其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生活资料款9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桑**所诉事项已于2010年4月16日起诉,该院于6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经该院协调达成协议,桑**同意并申请撤诉,该院以(2010)皋行初字第0036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桑**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桑**的起诉不予受理。

桑**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桑*华为所诉事项曾提起过诉讼,后在法院的协调下自愿撤回了起诉。现桑*华无正当理由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一审法院对桑*华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但理由不当,该院予以纠正。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桑**就其所诉事项已于2010年4月1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另案行政诉讼,该院于同年6月1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桑**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以(2010)皋行初字第0036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桑**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该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故一、二审法院对桑**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桑**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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