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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宿迁**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陆**诉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4)宿中行诉终字第0002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陆**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陆**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原是乡镇卫生院职工,在其即将退休之际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滥用职权发文将陆**的事业编制改为企业编制,将其事业性质养老保险改为企业性质养老保险。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应属法院受案范围。请求:撤销江苏省**民法院(2014)宿中行监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恢复陆**的事业编制,改缴事业性质养老保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2月31日,陆**以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为被告,向宿迁**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恢复陆**的事业编制,改缴事业性质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陆**诉宿迁市宿城区卫生局、宿城区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涉及原乡镇卫生院改制后人员身份转换问题,属政策调整范围。行政机关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的行为,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权利干涉,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陆**的起诉,不予受理。

陆**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陆**不服二审裁定,向宿迁**民法院申请再审,宿迁**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陆**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陆**诉请涉及行政机关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改革的行为,属政策调整范畴,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陆**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二审裁定对陆**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陆**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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