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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因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中行诉初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陈**以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其于2014年3月6日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就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行终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3)淮法行初字第0038号行政裁定提起抗诉。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淮检行监(2014)3208000002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于其提出的监督申请决定不予支持。陈**认为,淮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决定书的行为使其不能再向淮安**教育局请求国家赔偿,故请求判令: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赔偿陈**相应损失共计5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关,其抗诉行为是法律监督行为而非行政行为。陈**对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受案范围,起诉不符合条件,该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既然认可检察院是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即有权取得赔偿,故原审裁定将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混为一谈系错误认定,本案属于国家赔偿诉讼,依法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针对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从陈**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来看,本案系对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国家赔偿诉讼。因陈**所诉行为并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是检察机关行使司法监督权的行为,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因此,陈**的上诉理由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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