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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因诉江**安厅、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幸福派出所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杨**以江**安厅、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幸福派出所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江**安厅于2011年3月15日故意违法作出的(2011)28号信访终结决定书;2、江**安厅、南通市公安局提供杨**被暴徒殴打的相关文书;3、南通市公安局向杨**提供相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4、撤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关于杨**要求复印相关材料的回复;5、撤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2010)复字第5号回复函;6、依法对杨**左手臂伤残做司法鉴定;7、江**安厅、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幸福派出所对杨**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8、南通市公安局允许杨**复印相关档案;9、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幸福派出所允许杨**复印相关询问笔录等等。

本案在原审审查期间,法院向杨**释明其起诉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杨**予以变更,但杨**明确表示不予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杨**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杨**提交的行政起诉状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不明确、不规范,请求事项中有的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且错列被告。有鉴于此,该院依法进行诉讼指导,并要求其更正、规范诉状,但其拒绝。据此,杨**的起诉情形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该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多个部门侵害了杨**合法权利,故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杨**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多个相关的行政主体及其他机关承担各自不同的责任,对此,一审法院释明后其仍拒绝变更,因此,杨**的起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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