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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诉扬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扬行诉初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2014年11月28日,张**以扬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原属于赵某某所有的57号房屋和57-1房屋在1958年被房改。2001年10月8日,扬州市落**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落实领导小组)制发扬落字(2001)第112号《落实私房退还房屋产权通知书》和《落实私房政策作价收购、补偿通知书》,将被错改的57号4间2厢3坡房屋产权退还给赵某某,将被错改的57-1号房屋按作价补偿处理。张**称,经落实领导小组处理,57号房屋现由赵某某的孙子张**继承所有,57-1房屋成为公房,属扬州市直管公房管理处管理,出租于他人。57-1号有通往57号的门,对张**57号房屋的使用产生妨害,张**于2006年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排除妨害,将57-1号房屋通向57号的门封堵,扬州市人民政府一直未予处理。2013年57-1号的承租人频频闯入57号房屋,并发生了侵占行为。2014年落实领导小组制发《关于张某某信访事项的告知函》,告知张某某所提要求不属于该办公室职责范围。故张**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扬州市人民政府继续履行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将某某某57-1号房屋通向某某某57号房屋的门封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诉求涉及解决落实私房政策的遗留问题,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故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张**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请求扬州市人民政府封门以保护物权,扬州市政府不予受理,张**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张**提起的诉讼请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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