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如东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如东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如东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通中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被上诉人如东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葛鹏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7月12日,李*通过邮寄方式向如东县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该申请表中,李*对其所需要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对掘港镇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如东县**有限公司并同意法人代表人选的请示”的如**常委会研究会议纪要及批示。2013年7月15日,如东县政府收到申请。2013年7月23日,如东县政府作出了东政信答(2013)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8号《答复书》),认为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如东县政府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年9月24日,复议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此后,李*曾与王*、李*、徐*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李*在撤诉后单独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李*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如**委会研究的会议纪要及批示,该信息并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如东县政府所作的8号《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如东县政府在收到李*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法及时作出8号《答复书》并送达,行政行为的程序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李*提出的要求确认如东县政府行为违法并责令如东县政府予以公开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上诉称: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被上诉人如东县政府没有公开,违反法律规定。如东县政府作出的8号《答复书》没有按照上诉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是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如东县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被上诉人如东县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答辩称,上诉人李*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如东县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及批示,该信息不属于如东县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保存的信息。如东县政府所作的8号《答复书》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李*提起上诉后,原审法院将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成立如东县**有限公司并同意法人代表人选的请示”的如**常委会研究的会议纪要及批示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如东县政府作出的8号《答复书》是否合法进行了辩论。

上诉人李*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如东县政府应当及时公开涉案信息,如**常委会研究会议纪要及批示客观存在,县政府应当保存该信息,依法应当予以公开。

被上诉人如东县政府认为:上诉人李**申请的信息制作主体是如**常委会,不属于如东县政府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如东县政府没有义务公开该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上诉人李*申请公开”关于成立如东县**有限公司并同意法人代表人选的请示”的县常委会研究会议纪要及批示,而如**常委会对有关事项研究的会议纪要和批示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故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如东县政府收到李*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8号《答复书》,告知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如东县政府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无不当。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上诉人李*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