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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诉张家港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张家**园办公室)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朱**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朱**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要求张家**园办公室按建安成本价给其子安置一套定销房,为此同张家**园办公室产生争议,是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立案受理。

2013年,朱**以张家**园办公室为被告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起诉称:2008年12月,其居住的房屋因在苏化集团安全防护距离内需拆迁,决定异地安排其176平方米二层联体公寓房。张家**园办公室负责人秦**曾口头承诺,待其儿子达到结婚年龄时安置一套定销房。现其儿子已达到婚龄,向张家**园办公室申请安排一套安置公寓房,张家**园办公室未做明确答复,其申请行政复议无结果后,张家**园办公室作出说明,按照每平方米2300元至2600元进行协商。故请求判令:张家**园办公室按建安成本价每平方米650元安置一套定销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08年12月4日,拆迁人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建设管理服务所与被拆迁人朱**、拆迁实施单位张家港**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1、朱**房屋坐落常沙村,房屋建筑面积200.35平方米(其中楼房187.25平方米、平房13.10平方米)。2、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建设管理服务所应补偿朱**被拆除房屋补偿金合计226144.32元。3、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建设管理服务所提供给朱**位于常沙社区安置小区拆迁定销房约176平方米1套。4、多余面积24.35平方米自愿选择一次性结算补偿等。

一审法院认为:朱**要求张家**园办公室按建成本价安置一套定销房,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受理。

朱**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26日,该院作出((2014)苏中行诉终字第0003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朱**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苏中行诉监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涉案房屋由朱**与张家港市常阴沙管理区建设管理服务所签订了《张家港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朱**主张张家**园办公室负责人曾口头承诺另行安置一套定销房,并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对朱**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申请再审人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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