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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等17人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顾**等人诉盐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盐**生委)信访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盐行诉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顾**等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顾**等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盐**生委的《关于对原圣**团顾**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虽系信访答复,但其内容变相剥夺了顾**等人依法享有的5%独生子女费待遇,属于直接影响到顾**等人实体权利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一、二审法院不受理本案不当,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23日,顾**等人以盐**生委为被告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称:顾**等人均系江苏省农垦系统退休职工,均于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均领有《独生子女光荣证》。退休数年后,顾**等人发现没有能够享受退休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遂多次维权。2014年5月9日,盐**生委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顾**等人应享受“一次性奖励”,拒不同意满足顾**等人的合理诉求。故请求判令:撤销盐**生委2014年5月9日作出的信访答复,因其直接影响顾**等人利益;责令盐**生委确认顾**等人自退休起享有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暨独生子女费待遇。

另查明:2014年5月9日,盐**生委出具的《关于对原圣**团顾**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载明:顾**等人系2002年11月30日前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要求落实每月5%退休金。从1996年起,由于实行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采用每月增发5%退休金办法,已不能体现对只生一个子女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奖励政策。因此,省、市人民政府出台文件,决定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由人口计生、劳保、财政等部门予以落实。1、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由此可见,省、市政府关于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规定,是根据地方法规的授权作出的。2、《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释义中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了掌握的口径。口径(4)规定:对2002年11月30日前应享受原条例规定的奖励而未兑现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应予以落实;退休时因未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原条例退休奖励政策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按本条例执行;对按原条例规定不是奖励的对象,本条例规定应予奖励的,自2002年12月1日起给予奖励。其中企业只生育一个孩子职工加发5%退休金的问题,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相关内容充分说明,省政府(2006)4号《关于对持独生子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解决了由于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带来的不能兑现5%奖励的问题。综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一审法院认为,顾**等人对盐**生委于2014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对原圣**团顾**等人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信访答复并责令盐**生委确认其享有增发5%退休金的待遇,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顾**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予受理。

顾**等人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4)盐行诉终字第00029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顾**等人因不服盐**生委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而提起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因此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顾**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顾**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顾**等17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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