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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秦*林诉南通市港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闸区社保局)信访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2014)通中行诉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秦*林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秦**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秦**为干部退休证、职工退休养老证事宜一直在上访,时效应中断。2、南通港闸区社保局无权向秦**颁发职工退休养老证,其颁证的行为无效,无效的行政行为从实施起就无效,不受时效的限制。3、秦**有正当的理由认为干部退休证不属于换发职工退休养老证的范围,南通港闸区社保局乱发证的行为侵害了秦**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8月2日,秦**以南通**保局(原南通市港闸区人事局)为被告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称:1983年8月,由秦**申请,经南**委组织部批准退休,退休前系南通**销社主任。1983年9月,由南通**作社发给秦**干部退休证。1994年11月,南通**保局发给秦**职工退休养老证。秦**到相关部门反映多次,但一直未能解决。2013年3月24日,南通**保局出具一份《关于对秦**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而该意见事实不清,前后矛盾。事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秦**提出复查申请时已超过申请复查的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秦**为维护其合法利益,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秦**为退休国家干部身份。如东县人民法院收到秦**的行政起诉状后,征得秦**同意,将该案交由如东县**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因协调未果,秦**仍坚持起诉。

另查明:2013年3月24日,南通**保局出具的《关于对秦**同志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载明:秦**退休后工资调整表使用《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升一级审批表》,表上显示秦**单位为南通市闸东供销社,批准单位为南通市供销合作社。据此,秦**退休时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身份,退休后享受企业退休金。此后,秦**退休金一直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994年,根据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使用新的〈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为严格审核企业离退休费用支出,各级劳动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要对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换发《职工退休养老证》。新的《职工退休养老证》无职工性质栏目。综上,秦**系从企业退休的国家干部,其享受的退休金从企业发放至现在由社保基金支付演变的过程,符合国家规定。1994年换发的《职工退休养老证》依据充分,符合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1、本案中,秦**对南通港闸区社保局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和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不服,因此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2、本案的争议发生于1994年,至2013年8月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5年的最长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秦**的起诉不予受理。

秦**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秦**仍不服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通中行监字第000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首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南通**保局根据江苏省劳动局《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使用新的〈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通知》的规定,向秦**颁发了无职工性质栏目的制式《职工退休养老证》,对秦**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秦**请求法院判令南通**保局确认秦**为退休国家干部身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综上,一、二审法院裁定对秦**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秦**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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