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严**与丹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诉丹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市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8月15日,严**以丹阳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起诉称:其于2014年7月8日向丹阳市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丹阳市政府根据其书面申请内容及形式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材料。但丹阳市政府在收到其申请后,未向其提供相关的材料,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且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请求:1、判决丹阳市政府未按严**要求提供资料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丹阳市政府向严**提供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面积、无证房面积及房产证,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无证房补偿价及总补偿价;3、诉讼费用由丹阳市政府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8日,严**向丹阳市政府提出申请,请求丹阳市政府公开:1、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面积、无证房面积及房产证。2、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无证房补偿价及总补偿价。2014年7月17日,丹阳市政府向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因严**申请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被征收户(包括丝绸路)”的描述含糊,要求严**重新补充申请或者明确查阅内容后至丹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预约查档。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严**提交的证据材料,其于2014年7月8日以邮寄的形式向丹阳市政府提交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丹阳市政府向其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面积、无证房面积及房产证,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无证房补偿价及总补偿价的信息材料。丹阳市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严**申请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被征收户(包括丝绸路)”的描述含糊,无法识别,要求其重新补充申请或者明确查阅内容后至丹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预约查档。故严**对丹阳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严**的起诉不予受理。

严**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严**申请信息的范围、名称、内容非常明确,丹阳市政府未按严**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侵害了严**的合法权益。原审对本案不予受理明显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本案中,严**于2014年7月8日以邮寄的形式向丹阳市政府提交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丹阳市政府向其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包括丝绸路)被征收户有证房、无证房面积及房产证、补偿价及总补偿价的信息材料。丹阳市政府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严**申请公开“万善公园片区潘家村所有被征收户(包括丝绸路)”的描述含糊,无法识别,要求其重新补充申请或者明确查阅内容后至丹阳市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预约查档。故严**对丹阳市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严**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