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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启东市王鲍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鲍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通中行诉终字第0028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陈*提起的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7月22日,陈*向江苏**民法院起诉称,王**政府于1996年5月30日作出《聚审结(1996)第1号审计结论和决定》(以下简称《审计结论和决定》),因为该决定,启东市人民法院冻结了陈*的财产18000元。该院于1999年11月19日作出(1999)启执2744号裁定,解除1996年7月19日的裁定。陈*认为因王**政府的行贿,造成了法院错误冻结,故要求王**政府赔偿35400元。

另查明,1996年7月19日,江苏**民法院根据原聚南**济合作社的执行申请,按照(1996)通经终字第1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作出(1996)启执字第1510号执行通知书,暂停支付陈*在启东**作基金会的0159420、0159354号股金券。1999年11月19日,江苏**民法院作出(1999)启执字第2744号民事裁定,解除了之前的执行裁定。此后,陈*提起国家赔偿。2012年9月21日,最**法院作出(2012)赔监字第7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为江苏**民法院、江苏省**民法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六个月冻结期限,法院未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由于原聚南乡**基金会误读法律,导致陈*冻结期满后的利息损失,而非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行为,故现陈*要求王**政府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启行诉初字第0005号行政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二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通中行监字第0064号通知书,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以王鲍镇政府作出错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以及行贿行为造成法院错误冻结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王鲍镇政府赔偿相关损失。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生效的法律文书已认定陈*起诉确认《审计结论和决定》错误超过最长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现陈*再次以相同的理由提起诉讼要求王鲍镇政府赔偿,亦已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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