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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薛**、吴**诉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二审审查期间,2014年8月21日,薛**、吴**以“因与当地政府就拆迁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薛**、吴**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薛**、吴**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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