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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汪泽新诉丹阳市人民政府落实待遇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镇行诉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3)苏行诉终字第00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汪**申请再审称,其是正式公办教师,1982年以教师身份调入企业从事职工教育,干部身份未变,请求确认申请再审人的教师身份及国家干部身份,依法落实申请再审人的教师待遇并予以补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要求丹阳市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政策确认其教师身份并落实待遇问题,属于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对汪**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汪**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汪*新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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