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与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杨**、杨中美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宿城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2013)苏行终字第0050号行政判决,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杨中美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以危旧房改造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涉案房屋征收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公共利益的要求;2.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未专款专用;3.《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经论证,被申请人没有根据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也未对修改情况进行公布;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6月25日,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国土广场西侧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在此之前,该房屋征收项目已被纳入2012年度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宿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宿**改委、国土局、规划局分别出具了该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专项规划的审查函。2012年5月18日,宿城区住建局作出《关于对拟征收房屋开展入户调查的公告》,并对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入户调查。5月21日,宿城区政府作出《关于国土广场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因未收到被征收人书面不同意见,宿城区政府作出了国土广场西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同年6月中旬,宿城区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23日,宿城区住建局公示了未经登记房屋调查、认定的结果。杨**、杨**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幸福新村五巷的房屋在本次房屋征收范围内。杨**、杨**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宿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2)宿行复第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房屋征收决定》。杨**、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征收地块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征收部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实际搬迁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的旧城改建,符合公共利益,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本案中,被申请人宿城区政府提供的《关于宿迁市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宿迁市国土局、规划局、发改委分别给市住建局的函以及原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市住建局相关申请等,可以证实涉案房屋征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且已纳入2012年宿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关于公共利益的要求。

二、《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要求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立法宗旨是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确保满足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选择需要。宿城区政府提供的交通银行进帐部分单据与另案中提供的征收项目单据相同,原审判决已向宿城区政府指出不当之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大多数被征收人已与宿城区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已实际搬迁完毕。杨**、杨中美无论选择产权调换还是货币补偿,宿城区政府均能依法予以保障,涉案征收补偿费用未能专户储存,未对杨**、杨中美的实体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房屋征收决定》符合《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宿城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依法向被征收人征求意见,因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情形,故宿城区政府未召开听证会、未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宿城区政府提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宿城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宿城区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已经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宿城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杨**、杨中美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杨中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