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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刘**诉海陵区城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拆迁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4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而该批复是违宪的,请求:依法撤销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及一、二审裁定,对其七号房足额补偿安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10月25日,刘**以街道办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诉称,刘**的房屋位于迎宾路南侧地块拆迁范围之内,2009年7月17日其房屋被拆迁,同年7月23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因补偿不足,故刘**起诉要求街道办补足拆迁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所诉事实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

刘**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刘**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刘**所诉街道办作出的《关于周*(刘**)反映原鲍坝东路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意见》,属于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所作的答复意见,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同时,刘**请求本院撤销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批复,缺乏法律依据。刘**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二审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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