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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吴**诉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宁行诉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审诉称:2014年4月18日,吴*以挂号信方式向江**法厅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江**法厅公开“苏州市**行政审判庭法官周某某法律职业资格申报材料复审、颁发资格证书的底档、留存材料等信息”。在超过15个工作日后,同年5月17日,江**法厅作出答复称“您上述三项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我厅信息公开范围”。吴*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的就是公民、法人依法全面、完整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及获取途径,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力量了解、监督政府各项工作。江**法厅的行为,严重侵害起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江**法厅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决江**法厅以书面方式答复起诉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所申请的事项。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吴*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对吴*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受理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吴*诉讼请求的内容以及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吴*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江苏省司法厅信息公开的范围,吴*针对江苏省司法厅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无实际意义。故原审法院裁定对吴*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吴*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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