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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方垚与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糜**、方*诉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常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糜**、方*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天宁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天宁区政府不履行依法作出行政裁决的职责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00年10月,糜**与方*某登记结婚。婚后,糜**与方*某育有一女名叫方*。结婚后,糜**并未将户口迁至丈夫方*某的户籍所在地,仍保留在天宁区。方*出生后,户口也被登记在天宁区。2005年8月24日,作为拆迁人一方的常州农**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农发区拆迁办)与作为被拆迁人一方的糜*(天宁区×××66号户主)签订编号为1023的《常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双方约定,农发区拆迁办以统一安置的形式在紫云居给予糜*户安置小高层公寓楼,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糜*、梁某某、胡某某。2013年11月21日,糜**、方*向天宁区政府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要求裁决为其安置100平方米的房屋并支付安置补助费7万元及自2005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临时安置费共计78800元(暂算至2013年11月20日)。2014年1月20日,天宁区政府向糜**作出书面告知:“您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从糜**、方*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来看,其因不认可农发区拆迁办与糜*签订的《常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而向天宁区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区政府未经法律、法规授予行政裁决的权力,这在天宁区政府于2014年1月20日所作的书面告知中告知了糜**。现糜**、方*要求人民法院对一项区政府不享有的职权予以审查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无法律依据。亦即本案所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糜**、方*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糜**、方*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初步审查中刻意忽略了天宁区政府将糜**、方*作为“空挂户”而不予安置的事实;2、原审法院以“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的行为是错误的。天宁区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的上级机关,对糜**、方*的请求事项有调查处理的权力。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糜**、方*不满农发区拆迁办与糜*签订的《常州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内容向天宁区政府申请行政裁决,因天宁区政府无相关行政裁决的职权,故糜**、方*要求法院确认天宁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无法律依据。二、糜**、方*在行政起诉状中主要主张上述协议未将其列入安置对象,而认为该协议遗漏安置对象或者安置补偿内容,该纠纷亦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综上,原审裁定对糜**、方*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糜**、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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