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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玄武区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5日,李*以玄武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孝陵卫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孝陵卫街道办)强行拆除李*位于玄武区小**三角地带100平方米门面房(以下简称门面房),请求判令:1、确认李*门面房属于万恒房**有限公司胜利村路拆迁项目扩宽工程范围内;2、玄武区政府2012年9月5日早上5点强制拆除李*门面房是滥用职权、侵权行为;3、玄武区政府赔偿李*门面房、相应租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提供的起诉材料显示,孝陵卫街道办拆除其位于玄武区小**三角地带的房屋。因此,李*应以孝陵卫街道办为被告,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李*门面房属于万恒房**有限公司胜利村路拆迁项目扩宽工程范围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向李*释明,李*坚持起诉玄武区政府且不愿修改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孝陵卫街道办是玄武区政府内设的派出机构,孝陵卫街道办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玄武区政府为被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由此可见,涉案孝陵卫街道办是玄武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李*主张孝陵卫街道办是玄武区政府内设的派出机构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诉称其门面房被孝陵卫街道办拆除。故玄武区政府不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原审法院法律释*,李*坚持以玄武区政府作为被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李*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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