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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马**因诉镇江市人民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8日,马**以镇江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马**2000年初因纠纷被所在政府送至镇江**民医院鉴定。马**为了解相关情况向镇江**民医院调取相关鉴定材料,该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有任何答复。马**向镇**生局书面举报,该局违反法律规定以信访答复给马**。马**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同样以不合规定的形式答复马**。请求确认:镇江市人民政府对马**申请认定镇**生局纵容镇江**民医院不向马**提供所需信息的不立案处理的违法行为,判令镇江市人民政府立案处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马**不服镇**生局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关于马**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5日书面告知马**其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解决相关诉求。马**对镇江市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不服,向该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最**法院的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马**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马**的起诉,不予受理。

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镇江市卫生局收到马**举报后,不应以信访答复方式回复马**,马**向镇江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后,镇江市人民政府应对镇江**民医院的错误予以纠正。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马**不服镇江市卫生局《关于马**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书面告知马**其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当通过信访复查复核程序解决相关诉求。马**不服该书面告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马**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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