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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无锡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诉无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无锡市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锡行诉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陆**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无锡市政府于2004年12月28日颁发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违反宪法和法律,请求撤销该文件,并由无锡市政府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陆**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陆**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无锡市政府363号文件未报请市人大审议立法批准,涉嫌程序违法。该文件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该文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内容,违法无效,自始至终没有普遍的约束力。综上,提起上诉,请求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的诉讼。陆**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的无锡市政府于2004年12月28日颁发的《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363号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陆**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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