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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安厅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9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8月,王**以江**安厅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王**不服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2014年7月15日送达的“江**安厅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江苏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请求:1、确认江**安厅作出的(2013)3号《江苏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违法,并依法撤销;2、判令江**安厅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的规定,重新立案侦查仲**、朱**特大集资诈骗案。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请求撤销的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王**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王**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的维权诉讼;2、原审法院依据《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对本案不予受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3、王**是按照中**办公厅、**务院2014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裁定与上述意见相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王**对江苏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江苏省公安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该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王**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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