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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盐城**限公司因诉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理委员会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盐城**限公司以大丰市人民政府、大丰市**理委员会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大丰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的《信访事项复查告知书》和大丰市**理委员会2014年6月20日的《关于黄南信访件的回复》。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盐城**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属于信访事项,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盐城**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盐城**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盐城市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侵权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江苏**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盐城**限公司因对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复查意见以及大丰市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管委会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盐城**限公司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盐城**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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