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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以盐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盐城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和江苏省两个《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分配(2011)63号、苏**(2011)88号)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落实和解决王**作为国有企业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生活补贴政策)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提起的行政诉讼,所涉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王**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涉及王**退休待遇的切身利益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原审裁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王**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盐城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落实和解决王**作为国有企业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生活补贴政策)问题,其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王**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王**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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