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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广中心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盐城**广中心因诉盐城市人民政府信访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的(2015)盐行诉初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盐城**广中心以盐城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盐城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对市区先锋岛实施欺诈拆迁,将商业开发谎称是防洪工程,压低补偿标准。盐城**广中心多次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信访职能部门上访,对国家和省签发的转办单不予答复。故请求:1、盐城市人民政府对盐城**广中心申请解决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费和停业补偿费督办处理事项不予答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盐城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委托组织盐**投公司限期支付盐城**广中心营业用房拆迁补偿费用约135.3万元和营业补偿费约5.4万元。3、盐城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委托组织盐**投公司限期支付盐城**广中心五年来申请(申诉、信访)维权期间发生的两人误工费36.4068万元,车旅宿食费用约2.5万元。4、本案诉讼费50元及律师费用9.1万元由盐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盐城**广中心的诉讼事项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盐城**广中心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盐城**广中心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违法,仍采用立案审查制,未载明理由,适用法律错误。盐城**广中心提出的确认盐城市人民政府对其申请营业房拆迁补偿费和停业补偿费督办事项不予答复、拒绝履行督办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应予登记立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由江苏**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盐城**广中心起诉时提供了2009年4月30日拆迁人盐城市**团有限公司与被拆迁人盐城**广中心签订的《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一份,载明双方就盐城**广中心座落于小海滩六巷1号住宅的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盐城**广中心起诉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其多次向盐城市人民政府投诉其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该行为属于信访行为,故其以盐城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盐城**广中心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该裁定应予维持。盐城**广中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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