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京市人社局)退休行政审批附带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京**民法院(2014)宁行终字第2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其工龄问题至今未获解决,如今发现南京市人社局处理其待遇问题存在错误,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起诉。请求本院申张正义公正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在案证据表明,李**对南京市人社局2009年8月作出的退休审批行为不服,曾于2011年9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就其诉请作出了相应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6月,李**再次对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退休审批提起诉讼,系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重复提起行政诉讼,属于《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正确。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