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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作出的《关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回复》(以下简称《信息回复》)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3)宁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4)苏行终字第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依照国法(2011)38号《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38号通知》)的要求,省法制办已经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省法制办拒绝提供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没有事实根据。原审以“省法制办并非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制作主体”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进入再审。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2月6日,王**向省法制办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贵府为实施《38号通知》而制作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的具体内容”。同月15日,省法制办收到该申请,28日作出《信息回复》,并随该回复向王**提供了《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作为附件。上述《信息回复》的主要内容为:一、我办根据《38号通知》的要求于2011年10月31日将《关于征地拆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苏**(2011)64号)上报国务**公室。现将报告中形成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以附件形式提供给你。二、按照国办发(2010)5号文的规定,本次清理工作中仅对不符合上位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没有对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总,故无法提供你申请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另查明,省法制办提供给王**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中将已废止的三项规章名称予以列*,《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中,标明了已废止和已修改的各级规范性文件数量。王**对《信息回复》不服,于2013年4月9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被驳回后。王**遂提起该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有直接的关系。《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省法制办将为执行《38号通知》而制作的《规章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作为附件,一并提供给了申请人。**制办作出的《信息回复》,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作出程序亦无违法之处。王**要求公开的信息,已经超出了申请信息公开的范围。原审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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