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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诉被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徐*初字第000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邳州市人民政府就被上诉人李**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李**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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