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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王**因诉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以下简称海**分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42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法院应当受理。王**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伤害,数次报警、报案,均未得到保护,违法犯罪行为未得到制止。海**分局拒绝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法定义务且不予答复。原审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2013年10月9日,王**以海**分局为被告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5月11日,其住宅被拆,王**之妻身体多处拉伤,并被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数天,王**无家可归,遂至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做了笔录,告知需要海**分局研究后给予王**书面告知是否立案,但是海**分局并未给王**任何书面告知。王**向江**安厅反映案件情况,江**安厅书面告之王**可以向海**分局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王**依法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2日收到王**的复议材料,但至今没有受理。故请求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责令海**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王**的报案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王**所诉事实涉及刑事问题,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

王**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3)泰中行诉终字第0042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泰中行监字第0018号行政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本案中,王**要求法院判令海**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其报案立案,而从王**2013年7月1日所写立案申请书内容看,王**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宪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再次申请立案侦查”,即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职能,该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申请再审人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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