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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因诉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口区政府)行政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向原审法院起诉称:浦口区政府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浦**(2013)25号房屋征收决定,董**的房屋位于该征收决定所划定的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该区域开始征收补偿,同年6月30日征收补偿结束。因董**与征收部门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因此,董**未搬迁。2014年7月29日,董**通过向浦口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浦口区政府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浦**(2013)25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董**认为,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侵犯了董**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浦**(2013)25号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7月30日,浦口区政府作出浦政征字(2013)25号房屋征收决定,同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的公示点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了公告。该房屋征收决定载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直到2014年9月3日,董**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董**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董**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董**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以“因起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与事实不符。本案涉及的房屋征收决定根本就不存在,也根本没有公开过。董**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浦口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定的前置审批程序,直到2013年11月29日该建设项目才开始进行前期申报工作,连一份许可文件都还没有拿到,可见该房屋征收决定不真实,也没有公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相关规定,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应由被告负责举证。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在7日内作出裁定,且采纳未经董**质证的浦口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裁定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或由江苏**民法院自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浦口区政府作出的浦政征字(2013)25号房屋征收决定。而浦口区政府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浦政征字(2013)25号房屋征收决定已按规定进行了公告,且该决定已告知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董**于2014年9月3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法院对董**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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