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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秦淮区政府)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宁行诉初字第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8月21日,李大芝以秦淮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诉称,南京**西门大街46号2幢2单元101室系其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其本人是继承人之一。2013年,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地块开始征收,其父留下的房产在此征收范围内,此房被秦淮区征收办公室强行拆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秦淮区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将李大芝房屋恢复原状等。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李**诉称其房屋被秦淮区**办公室拆除,故其应以秦淮区**办公室为被告提起诉讼。经原审法院向当事人释明,起诉人坚持以秦淮区政府作为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李**的起诉,不予受理。

李大芝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秦淮区**办公室只是秦淮区政府确定的一个房屋征收部门,其行为构成违法强拆,本案被告应是秦淮区政府,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应予受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李大芝诉称其房屋被秦淮区**办公室拆除。故秦淮区政府不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经原审法院法律释*,李大芝坚持以秦淮区政府作为被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李大芝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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