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镇江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诉镇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江市政府)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镇行诉初字第000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8月21日,孙**以镇江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是1974年到大**心校下属百里小学任教的教师,连续任教30年。2003年孙**已过退休年龄,镇江市政府下属机构镇江**委员会将孙**辞退回家,只发放生活补助费。自2003年至2012年上半年,孙**多次信访。有关工作人员均以有被诉《会议纪要》为由,未解决孙**反映的问题。孙**多次向有关部门索要被诉《会议纪要》均被拒绝。2014年6月,孙**第一次见到被诉《会议纪要》,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镇江市政府下属镇江**委员会所作的2003年12月《会议纪要》中涉及孙**部分的内容无效,并判令镇江市政府赔偿因其下属之不法行政给孙**造成的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孙**递交的镇江**委员会2003年12月1日《会议纪要》看,该《会议纪要》记载了镇江新区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于有关小学长期临时代课代职人员的去留在符合有关用工政策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的协调会内容。协调会系有关机关和单位的内部协调行为,协调会所形成的《会议纪要》也未送达给孙**。被诉《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并未直接对孙**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孙**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涉案《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错误,该纪要对孙**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与孙**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会议纪要》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是针对孙**的具体行政行为,孙**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孙**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