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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吴江区政府)行政答复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苏中行诉初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8月13日,周**以吴江区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55年,周**母亲周某某从陈某某处购得现黎里镇芦墟社区浦南路40号中的土地0.1亩,是按照当时国家规定的土地转让手续,合法取得该土地所有权。吴江区政府在《关于周**同志申请土地确权的审查意见》中,作出关于周**不具有涉及地块的实际使用权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故请求:撤销吴江区政府《关于周**同志申请土地确权的审查意见》中,关于周**不具有涉及地块的实际使用权的意见,判令吴江区政府依法确认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30日,周**向吴江区政府提出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吴江区政府于2014年7月4日作出《关于周**同志申请土地确权的审查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区政府2014年7月4日《关于周**同志申请土地确权的审查意见》属于信访事项,周**对此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周**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裁定违反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信访事项,原审以本案属信访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确定管辖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中,周**要求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涉及其母亲1955年购买土地的权属认定,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对周**的起诉不予受理的结果正确。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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