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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以亮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封以亮因诉连云港市灌南县物价局(以下简称灌南物价局)行政其他纠纷一案,江苏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连行诉终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封以亮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封以亮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诉争的是连云**物价局不作为,包庇乱收费。连云**物价局同一事实给封以亮三次回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裁定对封以亮的起诉不予受理,明显错误。应予撤销,本案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2013年10月,封以亮以连云港市灌**价局为被告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3年2月27日,其到灌南物价局举报灌**信公司乱收费。同年4月9日,灌**价局作出《关于封以亮反映灌**信公司无尽无休收取固定电话增值与新业务费的回复》。封以亮不服向连云港市物价局申请复议。2013年7月1日,连云港市物价局作出连云港市物价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灌南物价局了作出的《关于封以亮反映灌**信公司无尽无休收取固定电话增值与新业务费的回复》。封以亮家没有与灌**信公司签订来电显示协议,灌**信公司收来电显示费属乱收费。故请求法院:判令灌**价局查处封以亮举报灌**信公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2013年10月9日,原审法院针对封以亮起诉状的格式及诉讼请求,向封以亮进行法律释明,要求封以亮予以变更,但在法定期间内封以亮拒不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封以亮提交的诉讼事实一项写明灌南县物价局曾针对封以亮的举报行为作出回复,并且该回复已经经过连云港市物价局的复议,封以亮也提交了连云港市物价局针对封以亮的申请所做的复议决定书。因此封以亮状告灌南县物价局不作为无事实依据。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此情况下,封以亮起诉灌南县物价局不作为的诉讼请求前后矛盾,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针对上述情况,一审法院曾建议封以亮变更其诉讼请求,告知封以亮若是对灌南县物价局针对封以亮的举报回复或者连云港市物价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封以亮拒绝变更其诉讼请求。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封以亮的起诉不予受理。

封以亮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3)连行诉终字第001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封以亮不服向该院申请再审。该院作出(2014)连行监字第0005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封以亮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封以亮起诉的事实明确灌南县物价局曾针对封以亮的举报行为作出回复,并且该回复已经经过连云港市物价局的复议,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生效。但封以亮仍请求法院判令灌南县物价局查处封以亮举报灌**信公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对此,一审法院已向封以亮释明,告知其若是对灌南县物价局针对封以亮的举报回复或者连云港市物价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均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院释明后封以亮仍拒绝变更,一、二裁定对封以亮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申请再审人封以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封以亮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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