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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孟**诉无锡市**山分局土地登记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2011)锡行诉终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孟**提起的诉讼。

孟**向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孟**因住房困难于1975年10月20日向相关的土地管理部门递交了《无锡县农村社员建造房屋用地申请书》。建房申请被批准后,孟**建造了×××46号前段,其后47号房屋借给其弟孟某某使用。1991年,孟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无锡市**山分局申请土地登记,要求将该房屋登记在孟某某名下。该分局未尽严格、审慎的审查义务,将应属于孟**的孙孟巷47号宅基地错误登记在孟某某名下,侵犯了孟**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撤销颁发给孟某某的证号为锡土集建(1991)第146707号宅基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院已于2010年10月21日受理了孟**要求撤销锡土集建(1991)第146707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的起诉,孟**于2010年10月25日向该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撤回该起诉,该院已裁定准予其撤诉。因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2011年7月12日作出(2011)锡法诉初字第001号行政裁定,对孟**的起诉不予受理。

孟**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孟**仍不服,向无锡**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锡行诉监字第0001号行政裁定:驳回孟**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孟**以无锡市**山分局错误的将属于其使用的宅基地登记在孟某某名下,侵犯了孟**的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10月21日,无锡**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孟**于2010年10月25日向无锡**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该院裁定准予其撤回起诉。现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孟**撤诉后,孟**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人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孟乾兴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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