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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镇**生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肖*双诉镇**生局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4)镇行诉终字第000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肖*双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肖*双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根据信访条例,对公民的信访申请,60天就要给予答复。请求:撤销二审裁定,镇江市卫生局对肖*双于2013年9月3日在镇江**信访室递交的信访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8日,肖**以镇**生局为被告,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诉称,2013年9月3日肖**在镇江**信访室向该局领导递交了要求取消假的精神二级医疗证明,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查处报复性打其电针的谭**主任的信访书面申请。2013年11月12日,肖**到镇**生局要求书面回复,但该局没给肖**。根据信访条例,60天就要给予答复,现已远超过规定时间,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镇**生局给予书面答复。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肖**的起诉,不予受理。

肖**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肖**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一、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肖**以镇江市卫生局未给予书面答复、不履行信访答复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肖**上诉的理由不足,依法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肖**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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