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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吴**等与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唐**、吴**、蒋**、张**、唐**(以下简称唐**等5人)诉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常州市人社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2013)常行诉终字第5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等5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唐**等5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裁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枉法裁判。请求:依法撤销二审裁定,确认常州市人社局1981年把唐**等23名武进县电讯配件厂大集体企业职工非法划转湖塘镇小集体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2月5日,唐**等5人以常州市人社局为被告,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诉称,1981年,常州市人社局渎职侵权把唐**等23名武进县电讯配件厂大集体企业职工非法划转湖塘镇小集体企业,剥夺了其退休权益。请求确认常州市人社局1981年把唐**等23名武进县电讯配件厂大集体企业职工非法划转湖塘镇小集体企业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唐**等5人提交的诉状以及相关材料来看,常州市人社局并未对唐**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现唐**等人以将大集体企业职工非法划转为小集体企业职工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诉常州市人社局,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唐**、吴**、蒋**、张**、唐**的起诉,不予受理。

唐**等5人不服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唐**等5人不服二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再审。江苏省**民法院裁定驳回唐**等5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唐**等5人所诉行为发生在1981年,2012年唐**等5人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显然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裁定人民法院对唐**等5人的起诉不应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唐**等5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唐**等5人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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