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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陈**诉泰州经**委员会拆迁违法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泰中行诉终字第0069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1、(2013)泰中行监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2013)泰中行监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将开发区派出机构寺巷街道办事处与泰州经济开发区内设机构(泰州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混为一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3、陈**诉泰州经济开发区征地拆迁指挥部是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属一事一理;4、法院认定陈**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诉讼,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3)泰中行监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9月19日,陈**以泰州经**委员会为被告,向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2010年,泰州经**委员会在未经法律授权情况下,授权无资质的海朝拆迁公司对东汪村实施拆迁,使用欺骗手段,使群众产生重大误解,违法发出强制拆迁通知。请求判令:1、泰州经**委员会拆迁违法;2、泰州经**委员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赔偿陈**损失。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陈**曾就同一事实和诉求,以相同的被告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依法作出了判决。现陈**再行起诉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该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泰海行诉初字第34号行政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

陈**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不服该裁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二审法院作出(2013)泰中行监字第0033号行政裁定: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2年3月12日,陈**以泰州市**理委员会为被告,向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泰州市**理委员会强制拆迁违法;2、赔偿精神、经济损失20万元;3、赔偿财产损失305805元等。该院于2012年5月9日作出(2012)泰海行初字第24号行政判决,驳回陈**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陈**再以相同的事实和诉讼主张提起本案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故一、二审法院裁定对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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