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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叶**诉泰兴市信访局信访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泰中行诉终字第00079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叶**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泰兴市信访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处理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违反了《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受理的法定程序和市信访局法定职权范围的相关规定,一、二审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应予撤销。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其应享受相应的种粮补贴资金。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立案审理本案。

2014年9月4日,叶**以泰兴市信访局为被告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泰兴市信访局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的泰信复不予受(2014)13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院裁定:对叶**的起诉不予受理。

叶**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叶东*因对泰信复不予受(2014)13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不服提起的本案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一、二审法院对叶东*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叶东*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叶**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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