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蒋**、吴**与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吴*芸诉被告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栖霞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吴*芸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栖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追加南京市**安置办公室、南京安**展有限公司、南京赛**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14年12月1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吴*芸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栖霞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孙*、严青,第三人南京市**安置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孙*、严青,第三人南京安**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第三人南京赛**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吴*芸以其已与被告达成谅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吴**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