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陈**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以下简称栖**分局)不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上诉人栖**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林**、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曾于2015年1月6日依法中止诉讼,并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恢复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谅解且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张**、陈**自愿放弃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张**、陈**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