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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军民与杨**其他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孙**因诉南京市江*区淳化街道办事处(淳化街道办事处)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区人民法院(2015)江*行诉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孙**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因向淳化街道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到的答复不完整诉至法院,南京**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但淳化街道办事处对法院判决书置之不理,现起诉要求:1、追究淳化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南京**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的违法行为。2、责令淳化街道办事处公开、公示骆家渡自然村所谓认定面积以外房屋平方面积补偿(“奖励1500元/平方米”)的帐目明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的第一项请求,南京**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后,淳化街道办事处已向起诉人作出答复;起诉人的第二项请求属重复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故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杨**、孙**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10月份就开始通过信访追索补偿“奖励1500元/平方米”账目明细,通过走访调查,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故起诉要求账目明细公开。上诉人认为政府信息原则上都应该公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查明

经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范围为杨**、孙**居住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骆家渡自然村,征收实施单位为淳化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13日,淳化街道办事处收到杨**、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骆家渡在2013年9月26日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以及无证房产1500元/平方米补偿(奖励)情况明细、骆家渡杨**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及补偿明细账目等。2014年3月28日,淳化街道办事处书面答复。后杨**、孙**以淳化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答复不完整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30日,南京**民法院作出(2015)宁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责令淳化街道办事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杨**、孙**要求公示骆家渡无证房产1500元/平方米补偿(奖励)情况明细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予以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解决。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淳化街道办事处拒不履行法院行政判决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另,上诉人第二项诉讼请求已经我院(2015)宁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处理,上诉人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裁定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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